第九条

已修改

非婚生育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均有抚养其子女的责任,生父必须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