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擅自拓印、复制国家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成品、半成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根据文物损坏程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