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鼓励国内和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设立分支机构。

自治机关依法打击逃避金融债务的行为,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对辖区内的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应当加大信贷支持。

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积极开办以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者收费权为质押的信贷业务。

自治州内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增加对农牧业生产项目的信用贷款。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