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辖区内的矿产资源。鼓励州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有偿开发矿产资源,坚持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实行探矿采矿出让许可制度。

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补偿和保护。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