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有效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辖区内的矿产资源。鼓励州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个人有偿开发矿产资源,坚持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实行探矿采矿出让许可制度。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全额留州,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补偿和保护。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