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羌、汉三种语言和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重要标记,除茂县和民族乡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机关应当加强编译机构建设,做好藏、羌、汉三种语言的翻译和藏、汉两种文字的编译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