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十六条有效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藏、羌、汉三种语言和藏、汉两种文字。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印章、牌匾、重要标记,除茂县和民族乡外,并用藏、汉两种文字。自治机关应当加强编译机构建设,做好藏、羌、汉三种语言的翻译和藏、汉两种文字的编译工作。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