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第六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暂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必须在开业后半年内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