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七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商定。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工资报酬。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