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九条有效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二)擅自设棚、摊点、维修场等临时设施;(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四)采矿、取土、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及其他类似作业;(五)打场、晒粮、燃烧物品;(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