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擅自设棚、摊点、维修场等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物品;

(四)采矿、取土、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任意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打场、晒粮、燃烧物品;

(六)违章利用、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