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县(市)、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分管区域内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