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中断交通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共同发布通告。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