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维持交通;当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时,应在作业处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需中断交通的,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事前共同发布通告。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