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在公路两侧从事开山、采石、伐木和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和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的,从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作业前报告当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已发生危及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听候处理。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