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本市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本市进行信访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