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

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访,尊重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来访人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场所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问题,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