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秩序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信访工作人员和信访人应当共同维护信访秩序。受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和处理人民群众的来访,尊重来访人的合法权益。来访人应当到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场所向信访工作人员反映问题,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