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对依法应当通过仲裁、复议、诉讼或者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按照法定程序向仲裁机构、复议机关、司法机关或者调解组织提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