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信访条例/第四章 受理范围第十八条已废止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一)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一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控告、检举;(三)对本级人民法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提出的申诉;(四)依法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五)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