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七条已废止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