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生产、经销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行为;

(二)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制约制度,规范生产、经销活动;

(三)按要求提交被检验商品及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报送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