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禁止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第五条已废止生产、经销者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行为;(二)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制约制度,规范生产、经销活动;(三)按要求提交被检验商品及有关情况;(四)按规定报送质量标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4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