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