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同时,通过网签备案系统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事人协议变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变更、解除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原备案的合同共同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解除备案,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结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