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减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