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立房地产开发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响应和约束惩戒机制,对列入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管理、用地、融资、建设、预售、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予以限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