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当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