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类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招生宣传不真实或者没有履行承诺,给受教育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