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九条已修改从事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因消费者未支付费用等原因依法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给予消费者必要的准备时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