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已修改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