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大会补选。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