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举行日期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