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