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和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设工程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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