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