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