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统一规划,合理设置蒙古族小学、中学和其他民族学校。自治县民族学校的教职员工编制、经费、助学金、奖学金等享受国家规定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蒙古语文教学工作,在蒙古族小学和中学,要不断提高蒙古语文教学质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计划地设置蒙古族幼儿园(班),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儿童学前教育。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