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金融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返还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开发管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由自治县征收,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渔业开发建设。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补偿费由自治县征收,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水土保持。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费由自治县征收,除上缴国家和省分成部分,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环境保护。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和省分成部分,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矿业发展。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