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返还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开发管理。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由自治县征收,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渔业开发建设。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补偿费由自治县征收,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水土保持。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排污费由自治县征收,除上缴国家和省分成部分,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环境保护。

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和省分成部分,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用于矿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