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蒙古族公民应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蒙古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