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客运经营者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