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客运经营者超过许可座位数运输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每超运一人处五十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