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货运站(场)经营包括运输货物的货运仓储、保管、配载、理货、货运代理、信息服务、搬运装卸等。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