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地方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方铁路工作,其所属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地方铁路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铁路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