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地图编制的单位,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从事地图编制工作。

承印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印刷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