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测绘条例/第六章 测绘成果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通过有偿方式取得测绘成果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