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全省对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