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二)驾驶摩托车后座载乘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摩托车不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五)违反转向灯使用规定的;
(六)违反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灯光使用规定的;
(七)违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十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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