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有效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停车泊位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随意停放;(二)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标明准许停放的车辆类型、方向和时间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