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 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机动车按照规定使用喇叭时,每次使用不得超过1秒钟,连续使用不得超过3次。机动车遇有交通阻塞、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使用喇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