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城乡交通需求,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代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的标志、标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