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城乡交通需求,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代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的标志、标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