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校车,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自备或者租用的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的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接送、搭载学龄前儿童和学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