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卫生医疗事业。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视妇幼、老年保健事业,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扶持发展民族民间医药的研究和运用,培养医疗卫生队伍,鼓励社会办医,允许个人依法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县、乡、村医疗卫生网,普及卫生知识,改善农村卫生状况。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卫生监督管理。做好边境卫生防疫和检疫工作。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