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教育的投入,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助学,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