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傣族、佤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傣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