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傣族、佤族的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中,应当配备傣族、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