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自治县县长由傣族或者佤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中,傣族、佤族人员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傣族、佤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民族人员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